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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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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已修改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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