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