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