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