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