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