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