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有效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