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