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