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