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