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