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