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已废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