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已废止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