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已废止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