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已废止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