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已废止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