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已废止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3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