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2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