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2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