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