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