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效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7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