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效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