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9年12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