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9年12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