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