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