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已修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三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