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已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