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已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5年2月4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