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