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