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一条未标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修改、废止的决定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