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限养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遵守限养区的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