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或者注销养犬登记:(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二)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三)犬只送交收留场所的;(四)犬只下落不明的;(五)犬只死亡的;(六)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