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应当认定而没有认定、未按相关程序认定导致认定错误,造成东北抗联文化遗存损毁、灭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