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二)损毁文物保护单位宣传设施和保护标志的;(三)其他危害或破坏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