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东北抗联文化遗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

(二)损毁文物保护单位宣传设施和保护标志的;

(三)其他危害或破坏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