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国有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使用人、非国有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所有人应当履行日常安全保障、修缮等管理责任。国有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使用人、非国有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