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东北抗联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东北抗联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新建、修缮、维护东北抗联文化遗址和纪念设施,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