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品清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备、器材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污染的,由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