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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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备、器材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污染的,由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