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饶平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防治黄冈河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