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长制。河(库)长是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段、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河(库)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水库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