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黄冈河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镇之间的工作;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省、市、县(区)协调联动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