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黄冈河流域进行河道采砂作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除河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重点河段内采砂。禁止采砂的重点河段,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