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冈河流域的开矿、取土、采石、制砂等采矿场所的管理,防止采矿活动污染黄冈河流域水环境。

饶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划定黄冈河流域内石矿、粘土矿的可采区和禁采区,报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开矿、取土、采石。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