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